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和管理

发布时间:2022-11-10 点击:229
保税 物流 中心(b型)设立和管理
1.必要备件
(1)选址--应当设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枢纽及内陆国际 物流 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 海关 机构且便于 海关 集中监管的地方。
(2)经营企业的资格条件
a.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b.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
c.具备对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d.具有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3)申请设立的条件
a.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b.物流中心的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10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
c.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发展总体布局,满足 加工贸易 发展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d.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 规定 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 电子口岸 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e.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2.设立的申请、受理审批、延期审查和变更(同a型)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30前申请延期并提供下列材料:
a.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复印件;
b.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本年度通过年检标识的营业执照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c.海关要求的其他说明材料。
对审查合格的企业准予延期3年,其他变更事宜均与(a型)相同。